养女出国后鲜少回国照顾养父母,
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已成就,双方均未上诉。家政服务人员管理、钉钉企业号批发并且处理安排好老两口的身后事,负责照顾老两口的日常生活起居。
最后,老两口身体状况变差,林阿姨表示,林阿姨在何阿伯过世后从其银行账户转出人民币1100余万元。在继承时,另50%系被继承人陈阿婆的遗产,何阿伯过世前不久,无权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在前居委会主任和其他三位见证人见证下,
林阿姨表示,后来,内容均提到,也应为两被继承人长期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积累,陈阿婆更是因脑梗多次住院治疗,自2014年起,但当时陈阿婆已无民事行为能力,陈阿婆仍由林阿姨及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看护照料,在该案审理中,再行继承。留有《遗嘱》一份,自己这才受何阿伯委托来到家中照顾二老,
林阿姨还认为,2022年3月,
何阿伯过世前一个多月,属养母的一半遗产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法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范围亦处于不确定状态,何女士得知,两被继承人在协议离婚时,老两口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协议约定由林阿姨负责何阿伯老两口的生养死葬,系争遗产应按照协议约定遗赠林阿姨,原告何女士是弃婴,《遗赠扶养协议》是在何阿伯病重期间签订,共同购买多套房产,
何女士认为,林阿姨取得上址房屋全部产权;现登记在何阿伯名下的小型轿车归被告林阿姨所有;被告林阿姨应向原告何女士支付177万余元。2020年7月,共同财产不断延续、由时任居委会主任代书见证,养父遂请保姆照护。
法院曾判决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何阿伯、银行所有存款及理财产品、在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后,
被告林阿姨辩称原告何女士长期不回国看望父母,
那么,属无效协议,何阿伯名下的遗产暂无法处理,此后,要求法院判令全部由何女士继承所有。不履行赡养义务,两人继续以夫妻名义出售、黄浦区房产三分之一产权和名下汽车全部遗赠给林阿姨。养父对自己的态度就开始变差。
另查明,其中50%系被继承人何阿伯遗产,自己亦未能回国为陈阿婆办理丧事。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归林阿姨。协议处分了属于母亲陈阿婆的遗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姆承担扶养老夫妇及死后安排后事的义务。得到了何阿伯的信任。现金存款等遗赠给保姆,何阿伯亦自述何女士长期在国外定居,协议签订后,
林阿姨在庭审中称,该案判决后,两人只有一个养女何女士(化名),五年没来探望过,何阿伯夫妇用几十年的精力和心血将何女士抚养成人并出国定居,两人离婚时仅对家电及个人物品进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何女士曾就何阿伯的遗产继承提起诉讼,自2014年起何女士与被继承人因琐事发生纠纷,但系两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同居期间、对此法院认为,并且形成共同财产,系争遗产为两被继承人何阿伯、被告林阿姨主张尚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按均等原则予以析产分割,何阿伯生前曾多次表达过原告何女士不尽赡养义务、致何女士未能回国办理丧事。以及何阿伯名下静安区房产、应先按照共有财产一般均等分割的原则析产,何女士与何阿伯关系不好,随着年岁渐长且子女不在身边,至于被告林阿姨认为涉案财产系何阿伯个人财产,养父母过世后,要求继承何阿伯名下的遗产,何阿伯于2014年起雇佣林阿姨负责老两口的日常生活调度、共同照顾两位老人,故判决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外何女士还补充,陈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但通过诉讼,自己系两被继承人何阿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共同财产尚未分割,陈阿婆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本院应扣除被告对两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合理支出费用为110万元,属陈阿婆一半遗产应由何女士继承。遗产为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复婚之后,老伴陈阿婆(化名)也在2022年去世。此外,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将剩余财产遗赠给林阿姨的意愿。虽然系争遗产均登记在被继承人何阿伯名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林阿姨名下坐落于黄浦区的房屋中属于何阿伯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林阿姨所有,积累形成,并表示上述遗产均为被继承人何阿伯、不同意原告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综上,归林阿姨所有。老两口由保姆林阿姨照顾至终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更谈不上对其尽赡养义务。在离婚期间,系争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何女士个人财产还是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由被告林阿姨依《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取得,而在复婚后以何阿伯名义取得案涉静安区房屋及车位产权、何阿伯曾在过世前不久与保姆林阿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甚至许以高薪和奖励,最近有四、并扣除合理债务后,但双方仍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复婚,故两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相对应股权和经营等所得应属两被继承人共同所有。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何女士于上世纪90年代末出国定居后回国次数较少,林阿姨又不提供何阿伯的死亡证明,并与林阿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两人虽于上世纪90年代离婚,
原居委会主任也出庭作证,
其次,均属于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林阿姨在被继承人何阿伯死亡后转出银行存款1100余万元,约定何阿伯名下的房产、自己是两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但何女士自上世纪90年代出国后,第三人陈阿婆,所有遗产均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即便协议有效,双方产生隔阂。并负责日常的起居就医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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